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湘财教〔2014〕22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南华校发〔2018〕95号)实施情况及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奖优”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和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部的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科研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医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由7-11人组成。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院领导和分管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干事和研究生代表等。
第六条 职责
(一)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制订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组织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日常事务,对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九条 申报范围与参评资格
(一)申报范围。取得学籍、已注册的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已入学报到、有科研潜力的一年级全日制博士(含硕博连读博士生)可纳入评选范围,但推荐要说明推评理由,有体现具有科研潜力的现实材料。年级以取得入学资格的时间为准,但不含评选当年年底前毕业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职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无故欠缴学费或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第十条 申报参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与思想品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优良,团结协作。
(二)学业水平基本要求:
1.学位课平均分80分及以上,所有课程均无重修或补考;
2.国家英语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或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及南华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正式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全英文学术论文。
(三)科研创新创业能力要求:
科研创新或社会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发展潜力,提出了原创性学术观点或新工艺、新技术或在其他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符合所列参评条件者。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2)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限艺术设计类和建筑学类专业)。
(5)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专业教指委举办的学术、科技、学科、文体等竞赛性活动,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奖主要成员)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6)以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7)获得湖南省研究生创新论坛分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及以上或南华大学研究生楚岳文化节优秀论文一等奖。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2)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3)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专业教指委举办的学术、科技、学科、文体等竞赛性活动,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奖主要成员)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4)以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思想道德、社会实践、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全国性文体竞赛中成绩显著,为学校争得了重要荣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当年由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后,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教学医院)研究生规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教学医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学有余力的优秀研究生积极参与学生自治、热心服务广大同学,每年在校研究生团委、研究生会单独设置1个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在满足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校研究生团委、研究生会干部中根据工作态度、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等择优评选。
第四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休学的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在入学后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没有在任何单位担任股东或管理者,没有单位为其购买五险一金,没有任何固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等)。承诺书由各学院(教学医院)存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来源为中央、省级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资助年限均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三年),硕博连读研究生资助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品行端正、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学校资金。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1,控制比例以符合申报范围的硕士研究生为基数。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控制比例
等级 |
金额 (元/生•年) |
比例 |
一等 |
8000 |
10% |
二等 |
6000 |
30% |
三等 |
3000 |
40% |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2,控制比例以符合申报范围的博士研究生为基数。
表2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控制比例
等级 |
金额(元/生•年) |
比例 |
一等 |
15000 |
20% |
二等 |
12000 |
35% |
三等 |
6000 |
45% |
第二十条 申报范围及参评资格
(一)申报范围。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且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休学的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在读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在评期间有学位课未达合格标准的;
4.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5.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三助一辅”)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6.研究生在读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报基本条件与评选要求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缴清学杂费;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及文体活动;
5.符合所在学院(教学医院)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二)评选标准
学业奖学金在学制内实行动态管理,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本文件的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科研成果、学习成绩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情况由各学院(教学医院)制定评选细则进行评定。
1.一年级研究生
(1)推荐免试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双一流大学(学科)”全日制本科生第一志愿报考录取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直接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且不占各学院(教学医院)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
(2)其它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按入学考试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和加分项的总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加分项的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公布执行。
(3)一年级研究生的加分项:
①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总计加10分:
a)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CSSCI收录论文;
b)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二);
c)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总计加5分:
a)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b)本科毕业于国家“双一流大学(学科)”;
c)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一);
d)获得国家奖学金;
e)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2.二、三年级研究生
(1)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度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项加权成绩排序确定获奖等级。其中,思想政治表现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心理素质、学习态度、社会工作、集体活动等方面确定分值;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专利、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计分;学习成绩按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计分;社会实践从主持或参与课题、参加学术交流、学科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计分。
由于研究生的学科特点、培养类别或者各培养阶段(环节)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各学院(教学医院)参照表3权重要求,自行制定具体评定细则(标准)并公布执行。
表3 研究生考核项目参考权重表
年级 |
研究生类别 |
思想政治表现Y1 |
学习成绩Y2 |
科研成果Y3 |
社会实践Y4 |
二年级 |
学术型 |
20% |
40% |
25% |
15% |
专业型 |
20% |
35% |
20% |
25% |
三年级 |
学术型 |
20% |
|
60% |
20% |
专业型 |
20% |
|
40% |
40% |
注:1.总分Y=W1×Y1+ W2×Y2+ W3×Y3+ W4×Y4;
2. Wi——各分项的分值。
(2)二、三年硕士和博士级研究生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在上一学年度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学术型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专业型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b)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限艺术设计类和建筑学类专业);
(c)以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d)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专业教指委举办的学术、科技、学科、文体等竞赛性活动,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奖主要成员)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e)上一学年度所有学位课平均分在85分及以上,所有课程均无重修或补考(仅限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使用);
(f)获得湖南省研究生创新论坛分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及以上或南华大学研究生楚岳文化节优秀论文一等奖。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教学医院)在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时候,如符合一等学业奖学金条件的学生不足百分之十,则不足部分直接空缺,不得增加二等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比例和名额。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过学校批准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账号。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调整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期间被取消学籍者,停发当期及以后年度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复学后补发。
3.研究生提出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应予以退回。
第六章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设立助研、助教(助医)、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简称“三助一辅”岗位),这些岗位人员从全日制研究生中产生,实行岗位津贴制度。津贴资金来源于学校预算、研究生所在学院(教学医院)、研究生导师等。
第二十五条 岗位及其职责。“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助医”是指临床医学研究生协助医院指导教师或带教老师做好临床实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科学研究等相关工作,是助教的分支;“助研”是指研究生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学院)管理部门的辅助性管理工作。“兼职辅导员”是指研究生协助学校、学院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岗位设置与聘任
(一)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其承担的课题研究情况为其所指导的每位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所有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
(二)研究生导师可以根据其承担教学任务情况申请“助教”岗位,每位导师每个学期只能申请一个助教岗位。研究生应聘助教岗位须经导师同意。各教学学院申报的“助教”岗位不得超过本院学制内博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的10%。
(三)“助管”岗位计划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各教学学院申报的“助管”岗位不得超过本院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2%,各职能部门申报的“助管”岗位总数不得超过全校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2%
(四)“助医”岗位由相关医院结合临床医学研究生的临床实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要自行设置。
(五)“兼职辅导员”岗位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以申请“三助一辅”岗位,但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除外。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社会责任感强,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应聘“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须是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四)研究生应聘“三助一辅”岗位须征得导师同意,每位研究生每学期除“助研”岗位外只能再应聘一个岗位。
(五)“三助一辅”岗位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岗位津贴标准
(一)校本部“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负责,发放标准为博士生1500元/学期,硕士生1000元/学期。“助医”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所在医院提供,结合研究生实际情况核定按月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不应低于2000元/生•月。
(二)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承担导师课题任务情况进行核发,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不低于8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不低于400元/生•月,由导师从其科研经费中发放。
(三)校本部“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负责,一般面对硕士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生·月,一学期按照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四)兼职辅导员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酬金标准为2000元/生·月,每年不超过10个月。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与津贴发放
(一) 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应经过用人单位(部门)培训后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导师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二)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聘任关系或解聘:
1.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的;
2.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存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三)“三助一辅”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按学期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助教”岗位考核主要由主讲教师考核,“助管”岗位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助医”岗位考核由所在医院负责,“兼职辅导员”岗位考核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
(四)研究生考核优秀、合格的,按资助标准足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由研究生导师(课题负责人或科研基地负责人)核发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助教”、“兼职辅导员”的津贴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核发;“助医”的津贴由研究生所在医院负责审核发放。
第七章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十条 为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的困难,学校设立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为学校预算。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休学的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品德优良;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第三十三条 资助类型及标准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因病住院治疗(不含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住院);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遇自然灾害、疫情或其他因素导致家庭重大经济损失以及直系亲属伤亡的)。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事一议,研究生发生了上述两类情况之一者,即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可根据本办法中的申请条件与程序,向所在学院(教学医院)提出申请,及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评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各学院(教学医院)在确定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初评推荐候选人后,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及时送研究生工作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教学医院)提交的评审结果和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审定合格的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教学医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教学医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2022级研究生起实施,《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南华校发〔2018〕95号)、《南华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试行办法》(南华研〔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