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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目标,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增进科研队伍的活力,规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主任,分管人事工作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财务处、总务处、后勤集团和相关学院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所辖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受学校委托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及年度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调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等;博士后经费的审核拨付;档案保管和转送;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协助安排配偶工作;根据每年年底学校领导对第二年博士后招收名额的决议安排住房,购买必备家用生活用品,并对住房配套设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总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准备和维修。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购买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必备生活大家电。
三、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应为博士后本人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四、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有关出国事宜。
五、科研处负责协助各院、部(所)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各项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成果奖的申报等工作。
六、幼儿园、工会负责安排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托、入学事宜。
七、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图书馆负责办理博士后图书证和收藏博士后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九、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正式教工在相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院、部(所)应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和博士后专家委员会。
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接受进站申请、遴选博士后、在站博士后的政治思想、科研及出站管理等)和考核工作。各单位要指派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博士后专家委员会按设站学科成立,由相关学科知名学者或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学科其他学者任委员。博士后专家委员全面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术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审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第八条 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整合办学资源,集中力量,按照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基本条件,在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组织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与进站
第十条 申请来我校博士后科研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或者申请人特别优秀的,经联系导师、各设站单位博士后专家委员会推荐,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放宽年龄的限制。
二、申请者应当能够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学校不鼓励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少数在职人员在不放弃原职务岗位的同时,使用大多数时间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须经过原工作单位明确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本校培养的博士毕业生,毕业后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于学科建设需要,本校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名额须经主管校领导特别批准。
第十一条 博士后招收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如下:
(一)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和完备的实验条件)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均可招收博士后。
(二)学术水平高、有重点、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实验条件完备的副教授,经设站单位博士后专家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与联系导师承担的研究任务和课题相结合。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与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院(系)、研究所(室)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将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研究项目的导师在招收博士后时优先,近三年未主持或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安排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要与学校学科发展相一致。
二、博士后招收类型
目前我校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招收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经费自筹。我校招收博士后主要为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集经费招收。定向博士后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工资及相关待遇。合作导师根据其所做课题给予科研补贴。学校根据其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和研究成果给予相应校内津贴。
(二)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作博士后,按国家人事部政策执行,其经费由国家和学校提供。个别留学博士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研究条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到我校进行博士后研究,不受学校招收计划限制。
(三)企业联合。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根据全国博管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凡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我校各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不受招收计划的限制,其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4、外籍博士后:学校鼓励设站单位招收少量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招收计划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结合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站招收博士后的计划及经费预算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科研项目、科研条件、科研需要、各设站单位博士后效益评估及管理工作情况、住房条件等,提请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及拨款经费指标。博士后招收计划名额下达后,由人事处统一对外发布招生信息,各博士后流动站可随即对申请者进行遴选。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录用和审批
一、申请
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应向我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南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
(二)两位本学科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三)标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等)、学术论文、成绩单等材料
(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
(五)凡属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函件,其中应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申请人应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详见《南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提供材料一览表》。
二、录用审批
(一)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各院、部(所)要遵照上述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面试考核(考核办法详见《南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按照“坚持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招收的建议,报人事处初定进站人选。
(二)录用名单初定后,各院、部(所)给初定进站的博士后申请人发放介绍我校博士后简况的《给待进站博士后的信》及《回执》,由本人确认来我校做博士后的时间,各院、部(所)将确定的名单填写《简表》与《南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一起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呈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湖南省人事厅审批备案,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人事处、各院、部(所)应与博士后签订《南华大学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期限等。
(三)招收留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作博士后,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审批程序如下:
1、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院、部(所)也需进行面试考核,将个人简历及院、部(所)对其面试的结果报校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若递交材料前没有机会面试,各流动站应在博士后回国办理进校手续前,对其进行包括业务水平、全面素质等方面的面试考核,并将全面考核结果报校人事处。
2、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草签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人事处批准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院、部(所)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历、博士后合作导师有关保密问题的说明报校人事处,校人事处同意后签订《外籍博士后协议书》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相关院、部(所)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并办理外籍博士后的入境、医疗保险及相关外事手续。
以上各种类型招收的博士后备齐材料后报校人事处按程序审批,由人事处呈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湖南省人事厅审批备案,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 进站
一、递交材料及进站时间
各院、部(所)博士后工作主管老师将申请人所需递交的材料审核后交到校人事处,由校人事处按程序审批通过,并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后,发放南华大学博士后录用通知,办理进校手续。博士后招收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
二、申请人办理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专家推荐信》(2封)(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及学位办公室的证明。
(五)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已办毕离校手续的证明。
(六)《培养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三、各院、部(所)流动站管理部门应向人事处提供如下材料:
(七)《单位审批意见表》;
(八)《流动站审批意见表》(企业博士后不需要);
(九)《博士后协议书》(企业博士后交《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外籍申请者交《外籍博士后协议书》)。
四、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另需企业提供:
(一)《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详见《企业博士后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五、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
(一)留学博士: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进站时不能及时提供者,在进校后三个月内交博管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未发博士学位证书者,另须提供博士毕业学校的学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二)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人员:需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双向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三)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做二站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四)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五)转业(复员)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六)外籍人员:另需提供已经认证或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
(七)博士后进站前应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者不具备进站资格。
以上材料经各院、部(所)流动站审核,校人事处按程序审批后,呈全国博管会批准。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院、部(所)负责。
第十五条 博士后身份。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为我校短期流动的教学科研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各相关学院应将博士后视同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落湖南省衡阳市集体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24个月)。博士后应于进站后两个月内,制订出在站两年的研究计划,并在本专业范围内做专题报告,与学校签订《南华大学博士后岗位聘任协议书》,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基本工作任务和进展,预期目标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流动站、博士后各一份。
二、在站博士后若因工作努力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人事处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申请应在拟出站前一个月提出,填写《提前或延期出站报告》,。
三、确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前二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人数不超过当年在站人数的10%。延长期间工资、津贴、医疗等由流动站和合作导师自行解决,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四、提前或延期的博士后应填写《提前或延期出站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并将《提前或延期的申请报告》交所在院、部(所)博士后工作负责老师,再转交校人事处审批并返回。
第十七条 博士后纪律要求。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学科建设和其他活动,承担必要的教学任务。
二、博士后人员与学校职工一样纳入考勤,由各单位上报考勤表,博士后离岗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两周以内由导师同意,学院批准。请假超过两周的须经导师及学院同意,人事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全时从事博士后工作,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四、博士后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南华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南华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五、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博士后的工作条件。各设站单位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实验设施,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鼓励博士后在 高水平的学术环境和竞争的气氛中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全面提高自己的独立研究能力。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启动。
一、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必须在设站单位作开题报告,签订科研合同,并将开题报告和科研合同送校人事处和科技处备案。
二、我校在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申请“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三、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各设站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将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研究计划由博士后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同意。
四、在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若博士后或合作导师对双方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异议,经流动站单位协调无效,报校人事处按程序审批后,可以按退站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后学术研究成果发表。博士后人员发表论文必须以南华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以南华大学冠名。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
一、为了检查、监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博士后进站近一年时,我校将对其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全面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考核要求详见《南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参考标准》)。在站博士后要在本专业或本站范围内做一次关于研究工作进展的学术报告。考核小组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水平和综合能力进行考核、评审,写出对其一年工作的评价,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部(所)要将考核结果与评价报校人事处,并告知本人。
二、学校设立博士后奖励基金。校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院、部(所)上报的工作特别突出的优秀博士后进行评审,并给予晋升津贴的奖励,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要找其谈话,指出不足,督促改正,津贴也相应下调,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作退站处理。
三、除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审外,博士后还应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四、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人事处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处理(留学回国身份博士后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各设站单位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进行跟踪管理,根据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对博士后人员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
一、根据国家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转来我校的博士后若特殊需要,在站期间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出国):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者研究课题需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若出国期限超过3个月,需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校人事处批准。
上述两种情况出国的相关手续办理同我校教工,由各院、部(所)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出国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各院、部(所)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及时报校人事处,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或津贴)由各院、部(所)博士后工作人员报人事处劳资科。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如需出国探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并需征得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相关手续由各院、部(所)博士后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二、对人事关系(含档案)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学校不予受理各类出国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一、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凡申请做第一站的博士后,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审,被批准进站后,即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二、博士后出站前半年,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各设站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和水平写出鉴定意见,并提出能否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与英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一并交校人事处师培科老师。
三、出站后分配到其它单位的博士后,一年内由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也可参加我校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岗位津贴待遇。在站博士后享受我校教职工工资待遇。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凡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参照讲师的标准发放其工资和各项补贴,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校内岗位津贴比照我校同类在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的职务工资如高于这个标准,则参照其原工资标准执行,校内岗位津贴比照我校同类在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定向博士后人员,其工资、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学校按有关规定视其工作实绩发给相应的岗位津贴。
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待遇由企业负责。
我校博士后人员的其它奖励比照我校正式职工办理。
二、科研资助。凡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不含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以下同),均可一次性获得人民币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通过开题报告考核,由人事处拨给研究经费资助,从博士后总经费中支出。对于不认真履行入站时所签协议,不按规定计划完成科研任务,违反我校博士后管理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有权建议停发科研补贴或做退站处理。
三、住房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我校为博士后提供配备基本家具、电话、电视、电脑、空调、冰箱、洗衣机和其他必须生活设施的公寓一套。博士后需签订住房租赁协议,并核收房租,所使用的水、电、煤气费等,按使用数量计价收缴。博士后出站时,本人、配偶、子女必须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并将公寓整理干净向校人事处交接,经清点、验收合格才准离站。
四、博士后的配偶、子女的待遇。
(一)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南华大学属地办理集体户口。
(二)博士后配偶,可根据本人意愿、我校工作需要和原单位意见,借调到我校,由学校统一安排适当工作,纳入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其工资待遇按原工资标准或所聘岗位工资标准发给,并享受我校同类人员的福利待遇。统招博士后的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入学享受校内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博士后退站与出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退站。
一、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中期考核结果为“差”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
(四)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六)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
(七)违反《南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八)违反计划生育法的。
(九)有其它应予退站情况的。
二、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学校负责为退站人员出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将档案材料转至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之月起,满24 个月即为出站时间。校人事处在每位博士后出站前将离站通知单发至其所在院、部(所)博士后工作主管老师,由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本人,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二、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三、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鉴定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无故拖延者(包括不及时退房),将按退站处理。
四、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流动站负责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评审,科研工作的评审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南华大学博士后离站科研评审试行办法》),做出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其个人档案。
五、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办理出站的程序及递交的材料详见《南华大学博士后办理离站程序》和《南华大学博士后办理离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
六、与原单位有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应尽快回原单位报到。如出站前博士后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亦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七、博士后出站的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人事处方可将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材料转到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出站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基金申请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每学期一次,博士后本人按校人事处通知时间将基金申请表交校人事处,由校人事处统一组织申报。获得的资助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应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由支配并合理使用(详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和条例》)。
二、其它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适合在站博士后)、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校内基金等均在校院、部(所)办理。
三、流动站单位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要单独立帐,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博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