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补充细则》的通知

2022年01月02日 16:35  点击:[]

南华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补充细则》的通知

 

 

南华政发〔2019〕20号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补充细则》经学校2019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

2019年11月28日

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补充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更好地执行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南华政发〔2017〕1号),特制订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强化岗位意识,加强导师招生资格与培养条件、培养质量紧密衔接,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核制,根据研究生培养的要求,每年定期开展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研究生培养质量、在读研究生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导师招生资格和招生指标。满足年度招生要求的导师方可招收研究生,新遴选的导师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当年招生。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导师资格直接认定、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等。

第二章 导师资格直接认定

本章是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八章进行补充。

第五条 导师资格直接认定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南华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规定的1类到5类人才(学科顶尖人才、学科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青年创新人才、青年优秀人才);

2.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经学校批准全职引进的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且应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二)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满足博士生导师资格直接认定条件;

2.《南华大学优秀人才引进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第一、二类优秀人才;

3.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经学校批准全职引进的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且应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硕士生导师。

第六条 导师资格直接认定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直接认定者,须填写《南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或《南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业绩(或由人力资源处转递);

(二)直接认定为研究生导师者,应会同人力资源处与其学术工作领域相关的学科商定后,报研究生院核定其招生学科;

(三)导师资格直接认定程序可根据实际需要即时启动。

第三章 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

本章是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九章进行补充。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每年12月底前完成。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核所涉及事项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出现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况。

(二)年度审核时仍在职在岗。研究生导师年龄超过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减三年,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如因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需经本人申请,院学术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招生,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年满60周岁后一般不再招收研究生。担任省部级学科带头人、博士学位授权点带头人的博士生导师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年满60周岁后继续招收研究生,但最多不超过63周岁。

(三)未出现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取消年度招生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核

(一)在账科研经费指账上剩余的相应经费数(由财务部门提供证明),包括立项未到账的科研项目经费及团队平台项目、学科建设经费中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由科研与学科建设部根据项目计划书认定);

生均经费指(在账科研经费)/(导师在账科研经费起止时间内已招收在读研究生和拟招研究生的总人数)。

(二)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经费基本要求:

1.博士生导师

近5年以来立项项目在账科研经费,工学门类博士生导师不少于60万,生均经费不少于20万元/人;医学门类博士生导师不少于50万元,生均经费不少于20万元/人。

2.硕士生导师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近5年以来立项项目在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理工医)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科研总经费不少于10万元,生均经费不少于2万元/人;人文社会科学类(哲经文法管艺术)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或科研总经费不少于4万元,生均经费不少于0.5万元/人;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近5年以来立项项目在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理工医)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万元,生均经费不少于1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哲经文法管艺术)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不少于2万元,生均经费不少于0.5万元/人。

第十条 科研学术产出审核

(一)各学位授权点参照新遴选导师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审核导师的学术论文、专利与成果奖等情况;

(二)科研学术产出审核不合格的导师,近3年培养的研究生获得了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可以继续申请招收1名同层次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培养质量审核

培养管理和学位论文等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通过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一)在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上级部门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所指导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或已毕业研究生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撤销学位者;

(三)学校(学院)认定的存在培养与学位论文质量方面的其他负面情形者。

第十二条 招生资格免审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于当年度招生资格条件审核:

1.研究生导师入选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且在有效期或资助期限内;

2.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直接认定为博士生导师的,在其首聘期限内;

3.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承担期间内;

4.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的博士生导师;

5.近三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6.近三年以本人第一作者(或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通讯作者)发表2篇JCR一区(中科院)且为ESI高被引论文(全球前1%)。

(二)硕士生导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于当年度招生资格条件审核:

1.满足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免审条件的硕士生导师;

2.研究生导师入选芙蓉学者、省科技领军人才、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人才、省“百人计划”、省优秀社科专家、湖湘智库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卫生“225工程”人才(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且在有效期或资助期限内;

3.学校引进的优秀人才直接认定为硕士生导师的,在其首聘期限内;

4.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硕士论文的硕士生导师,或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与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主要成员;

5.近三年获湖南省自然科学奖、湖南省科技进步奖、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6.近三年以本人第一作者(或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通讯作者)发表1篇JCR一区(中科院)、人文社科CSSCI期刊论文前10%的学术论文。

以上研究生导师可免于当年度招生资格审核,但应对其的思想政治表现、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学术诚信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导师职责和学科特点,从职业道德、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对招生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 对不符合招生资格的导师,如果被学位点或学院审核通过,研究生院将按照1:1的比例扣减学院招生指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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